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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公司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經主管機關以A函予以否准。甲公司於訴願程序中有以下主張,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 (一)主管機關作成否准處分前,未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處分應予以撤銷。對此,最高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為何?(20分) (二)A函中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該處分應予以撤銷。(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主管機關作成否准處分前,未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處分應予以撤銷。對此,最高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為何?(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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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否准處分」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所稱「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解題關鍵在於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說明否准處分僅是維持原狀、拒絕賦予新利益,並未剝奪既有權利,故無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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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主管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案件作成「否准處分」,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所稱「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而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解析】

小題 (二)

A函中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該處分應予以撤銷。(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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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教示瑕疵)」應立刻連結至行政程序法第96條與第98條第3項。重點在於點出「教示瑕疵的法律效果是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而非影響處分本身的合法性,故不構成處分得撤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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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未記載救濟教示條款(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之法律效果,是否構成處分違法得撤銷之瑕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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