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甲受行政處罰,但因未居住於戶籍地址,且郵寄送達時亦無家人在場,致未收到裁處書,最後被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第 1 項)送達,不能依前 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 2 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 3 項)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 3 個月。」為寄存送達。
請問:行政罰法針對「裁處書」之送達,有無具體規定?並依憲法解釋說明寄存送達與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之關聯性?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是否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甲權益之影響,是否在合法之範圍內?(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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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送達之法理與實務。破題關鍵在於連結「司法院釋字第 797 號解釋」,闡明寄存送達的合憲性與「補充性」位階。進階拿分點在於事實涵攝:題目明示甲「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考生必須點出送達應於「實際住居所」為之,從而推論本件寄存送達可能因送達處所錯誤而不合法,切忌僅作抽象合憲性論述而忽略具體個案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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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罰法對裁處書送達之規範、寄存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之順位關係與合憲性(釋字第 797 號解釋),以及對非實際居住之戶籍地為寄存送達之合法性。 【解析】 壹、行政罰法針對「裁處書」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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