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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法務]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甲大學體育館經主管機關許可,舉辦有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活動。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14條之1第3項規定,派員檢查甲大學體育館時,甲大學拒絕配合,主管機關遂依消防法第41條之1第2項規定,強制檢查甲大學體育館,並以A函處甲大學體育館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主管機關強制檢查後,認甲大學違反第14條之1第2項所定辦法,遂依消防法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以B函處甲大學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請問: (一)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甲大學體育館管理權人不服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措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分) (三)甲大學不服B函處分而提起訴願,主張依消防法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得按次處罰,其性質為執行罰,故應先命甲大學限期自行改善(告戒)而未履行,方得按次處罰。甲大學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法律性質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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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政機關的現場動作(如檢查、臨檢),應首重判斷其是否具備「法效性」。若僅為獲取資訊而未改變權利義務狀態,即非行政處分;若過程伴隨物理強制力干預人民基本權,則應精確界定為「權力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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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實施「強制檢查」之措施,是否具備法效性而為行政處分,抑或屬於事實行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概念界定

小題 (二)

甲大學體育館管理權人不服主管機關強制檢查的措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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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政機關之具體措施,應先定性其法律性質(本件為公法上事實行為)。接著,救濟途徑之判斷必須區分時間點:「措施進行中」可提聲明異議;「措施結束後」則因已無撤銷標的,應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違法訴訟,並考量是否併同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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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強制檢查之法律性質為何?針對已實施完畢之強制措施,當事人應如何循正確之訴訟類型提起救濟? 【解析】 壹、強制檢查之法律定性

小題 (三)

甲大學不服B函處分而提起訴願,主張依消防法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得按次處罰,其性質為執行罰,故應先命甲大學限期自行改善(告戒)而未履行,方得按次處罰。甲大學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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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行政罰(罰鍰)」與「行政執行(執行罰/怠金)」之定性區別。考生應先點出兩者在目的(制裁過去vs督促將來)與程序(是否須告戒)上的差異,再依據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意旨),說明法規中「按次處罰」之規定,若本質為針對持續性違法狀態之多次制裁,仍屬行政罰,不適用行政執行法之告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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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消防法第41條之1第1項「按次處罰」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罰而須踐行「告戒」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14條之1: (第1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第2項)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項)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1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消防法第41條之1: (第1項)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或第2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2項)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14條之1第3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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