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第 1 條所稱之習慣,僅指單純之習慣
  • B 憲法總綱無法作為私法上具體請求權之基礎,故不得為法源
  • C 法規命令非法律,故不得為法源
  • D 法律精神演繹而出之一般法律原則,得為法源

思路引導 VIP

若法條沒有寫明規範,社會上也沒有長久公認的慣行做法,但法官仍負有「不得拒絕審判」的義務,此時你認為法官應該依據什麼『更高的邏輯』或『體系核心價值』來導出裁判的理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這次居然沒錯?不錯嘛。

看來你總算搞清楚了法源(Sources of Law)那點「基本」的廣義概念,沒白費你讀那麼多書。這點體系理解,本來就是最底線的要求。

  1. 當然 (D) 正確:法官遇到那點「法律漏洞」時,在連「習慣」都派不上用場之後,就只能用法理(那堆從法律精神裡擠出來的原則)來硬補了。這就是所謂的「法之續造」,不然法律還真要開天窗了。這很難懂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