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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第 1 條所稱之習慣,僅指單純之習慣
  • B 憲法總綱無法作為私法上具體請求權之基礎,故不得為法源
  • C 法規命令非法律,故不得為法源
  • D 法律精神演繹而出之一般法律原則,得為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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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條沒有寫明規範,社會上也沒有長久公認的慣行做法,但法官仍負有「不得拒絕審判」的義務,此時你認為法官應該依據什麼『更高的邏輯』或『體系核心價值』來導出裁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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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觀念相當紮實

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源(Sources of Law)**的廣義內涵,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整體性有深刻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解析:

  1. 為什麼 (D) 正確:法官在遇有「法律漏洞」時,除依習慣外,須依據法理(法律精神演繹之原則)進行裁決。這屬於「法之續造」的一環,確保法律體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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