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依行政程序法「聽證」之規範設計,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是否應先經聽證程序?並請依司法院大法官之相關解釋,舉例說明在何種情形下,若法規未規定應舉辦聽證者,係違背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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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認行政處分前舉行聽證的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的要件),說明我國現行法對聽證非採絕對強制。接著,須連結釋字第709號(都市更新)或釋字第739號(市地重劃)等大法官解釋,說明在涉及剝奪人民重大財產權或居住自由等情形下,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縱法無明文亦應舉辦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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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作成前是否應先經聽證?未規定聽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為何? 【解析】 壹、行政處分作成前是否應先經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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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聽證程序
💡 聽證採法定與裁量主義,惟侵害重大權利時受憲法正當程序要求。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聽證以「法規明定」或「機關認有必要」為限。
- 聽證程序並非行政處分之絕對必要程序,屬於相對必要。
- 釋字 709 號:都更案涉及居住自由與財產權,未設聽證屬程序違憲。
- 釋字 739 號:自辦市地重劃核定涉及重大限制,應予利害關係人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