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0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為原住民,並擁有自製黑色獵槍一把,供其平日打獵所用,某日晚上10時許,攜帶上開獵槍,相約A、B二人一同開車前往山區打獵。抵達後,甲與A先在車輛內休憩,B下車徒步上山狩獵,B離開約3至5分鐘後,甲與A也下車持自製黑色獵槍,前往狩獵,A忽然大叫前方約一百公尺處,有山豬的眼睛反光,甲一時見獵心喜,馬上將獵槍裝置10釐米鋼珠1顆,瞄準發射,甲與A前進後,才發現擊中的是B,且B因左額頭遭遠距離射擊顱內出血、腦水腫致中樞神經休克,緊急送醫後不治死亡。法院經調查後,發現甲為原住民,且所自製獵槍,乃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製作與持有獵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處罰,除此之外,甲還構成何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行為人「誤把人當成動物」開槍,第一步應立刻浮現刑法總則「錯誤理論」中的「客體錯誤」。接著判斷法益是否等價(本題為生命法益與財產法益,屬不等價客體錯誤),依學理與實務見解,不等價客體錯誤將阻卻故意。最後再依據客觀情境(夜間、同行者甫上山未久)審查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論以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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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等價之客體錯誤之認定與法律效果、過失致死罪之該當性 【解析】 甲持槍擊斃 B 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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