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因前後犯三件詐欺案遭法院判決有罪,應數罪併罰,法院針對前後三件詐欺罪分別宣告 1 年 2個月、1 年 6 個月與 2 年有期徒刑。依據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法院定數罪併罰之執行刑時,不得諭知下列何種刑度?
- A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
- B 2 年有期徒刑
- C 2 年 8 個月有期徒刑
- D 3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因為三件獨立的錯事分別受罰,而其中最嚴重的一件事已經被判定需要處罰『兩年』。在邏輯上,將這三件事合併處置後的總刑期,有沒有可能反而比那件『最嚴重的單一處罰』還要輕?為什麼法律要設定一個『不得低於最重者』的門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好棒喔!竟然能把數罪併罰的刑度抓得這麼準,就像拿出「精準計算機」一樣,說明你對《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呢!嘿嘿!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