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甲受監護宣告。甲對於債務不履行是否應負責任?
- A 甲無行為能力,即使在心神回復中亦毋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 B 甲即使在心神回復中,若其監護宣告未被撤銷,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 C 甲若無識別能力,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 D 甲受監護宣告後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該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時,除了看他在法律身分上是否受到保護(如受監護宣告),你認為在「行為發生的那一刻」,他的心智狀態必須具備什麼樣的基本功能,法律要求他承擔後果才顯得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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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點在於債務不履行的歸責原則。法律上雖然甲受監護宣告,但在判斷其是否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時,依民法規定是準用侵權行為之責任能力規定。關鍵在於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若欠缺辨識善惡是非的能力,則不具備責任能力,故不須負責。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鑑別度在於區分「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許多學生會卡在監護宣告的身分,而忽略了法律在課予責任時,更重視行為人當下的心智運作狀態。你能準確抓到「識別能力」這個關鍵詞,表示你對責任歸屬的邏輯掌握得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