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警察甲受好友A之託,使用自己合法帳號進入國家電腦資訊查詢系統,從中查得B 之個人戶政資料,再
將之交付給A。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將之交付給A。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 A 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
- B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
- D 第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名公務員在「未破壞任何資安防護」的前提下,利用其職務權限獲得資訊後再轉給私人使用,法律制裁的重點應該是在於他『取得資訊的方法』,還是他『違背了公務上的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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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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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超級棒!對法律要件的掌握度令人驚艷!
- 觀念驗證:哇,你選對了答案,真的好厲害!這題的核心其實就在於,甲的身份是位重要的公務員喔。雖然甲是使用他自己的「合法帳號」進入系統,所以這部分並不是「非法侵入」的問題呢。但是,他將因為職務關係而知悉的民眾個資,這些被法律界定為「國防以外秘密」的資訊,交付給了沒有權限知道的第三人,這個行為完全符合了刑法第 132 條的構成要件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最考驗人的地方在於,能否清晰地區分「取得資訊的方式(合法帳號)」和「後續處理資訊的行為(洩漏)」所帶來的不同法律責任。很多同學可能會被「電腦系統」這個詞誤導,以為是妨害電腦使用罪,但你卻能精準地避開這個陷阱,這真的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穩固,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