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債權人甲以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執行程序進行中,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人甲以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執行程序進行中,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另一債權人丙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前,已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且併案執行,執行法院應否經丙之同意?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始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執行,原延緩執行之效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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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延緩執行」與「併案執行/參與分配」之交錯關係。解題關鍵在於掌握延緩執行的「相對性」與「處分權主義」,並熟悉《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多數債權人執行時,延緩執行不得損及他債權人權益。因此,無論他債權人是先參與還是後參與,只要其未同意,執行程序即應為其繼續進行。
小題 (二)
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執行,且亦同意延緩執行。原期限屆滿後,甲再聲請延緩執行獲准。第二次延緩執行期限屆滿後,甲經執行法院通知,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執行,丙則聲請延緩執行至少二個月,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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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併案執行」與「延緩執行」之交錯適用。解題關鍵在於先確認甲是否生「視為撤回」之效力(甲已依限聲請續行,故未撤回),接著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數債權人併案執行時,延緩執行必須經「全體債權人」同意,甲既聲請續行,即表示不同意延緩,故法院不應准許丙的延緩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