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無財產,乙自其父親得有 A 屋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並經營一家服飾店,尚有債務 200 萬元。婚後,乙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婚姻期間甲欲創業尚欠 100 萬元資金,乙曾借甲 100 萬元。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丙積欠 1000 萬元之債務。甲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乙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起訴時,乙除 A 屋外,尚有婚後所得儲蓄之 900 萬元存款;甲則留有對丙之 1000 萬元債務以及當初乙借他創業的 100 萬元債務之外,並無其他財產。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之婚後之現金存款提升至 1000 萬元。甲、乙各得向對方請求分配多少剩餘財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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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確定夫妻財產制(未約定即法定財產制),並抓出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時點(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
- 分別計算甲、乙的婚前與婚後財產,特別注意「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補償(應加回婚後財產)」及「夫妻間借貸債權債務的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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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準時點、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之補償、夫妻內部債權之列計,以及分配顯失公平時之法院裁量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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