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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 A 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B 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C 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 D 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爭議非常單純,立法機關為了追求效率,規定該案件經過兩次審理後就定讞。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少了一個層級,但只要當事人在過程中依然能獲得公正的法官審理、且有說明的機會,這是否代表他的「告狀權利」已經被完全剝奪了?「權利的本質」與「行政組織的層級設計」,哪一個才更接近憲法要守護的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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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權的保障核心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訴訟權的核心內涵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其核心在於確保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權利要求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公平審判,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辯論的機會,這些都是確保司法正義不可或缺的要素。

制度形成權與憲法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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