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範圍?
- A 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 B 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C 建立三級三審制度
- D 當事人有陳述說明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爭議非常單純,立法機關為了追求效率,規定該案件經過兩次審理後就定讞。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少了一個層級,但只要當事人在過程中依然能獲得公正的法官審理、且有說明的機會,這是否代表他的「告狀權利」已經被完全剝奪了?「權利的本質」與「行政組織的層級設計」,哪一個才更接近憲法要守護的底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憲法訴訟權的保障核心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訴訟權的核心內涵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其核心在於確保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權利要求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公平審判,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辯論的機會,這些都是確保司法正義不可或缺的要素。
制度形成權與憲法位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