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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3 題
考慮社會發展與價值變遷,立法者在民國109年修正民法成年的定義;根據民國112年生效之民法第12條,我國民法稱幾歲以上的人為成年?
- A 滿16歲
- B 滿18歲
- C 滿20歲
- D 滿21歲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從法律體系的『一致性』來思考:通常法律會希望一個人在『必須為犯罪行為負起完全責任』的年齡,與他『被允許獨立簽署商業契約』的年齡相互銜接。在參考國際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以及考慮現行法律體系的統合時,你認為立法者最可能選擇哪一個象徵「邁向獨立運作」的普遍門檻,來作為權利與義務的起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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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門檻的時代變革
隨著社會發展與資訊流通,賦予青年更多自主權已成為普世價值。我國立法者於民國 109 年修正民法第 12 條,將原本行之已久的「二十歲」成年標準正式下修,並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這項變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與國際接軌,並使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年齡能與刑事、行政法上的責任年齡標準達成一致,讓權利與義務的起點更加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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