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9條「廠商不得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B 不問其名目為何,舉凡有違反公平採購之原則者,均認定屬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非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而適用本條規定
- C 機關於無法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得移送管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辦理
- D 機關得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與民間廠商簽訂一份採購契約時,雙方的關係是屬於「上對下的公權力管理」,還是對等的「私法買賣契約」?如果雙方在金錢追償上發生爭議,政府應該使用處理欠稅的『強制手段』,還是跟一般民眾一樣,必須經過特定的法院程序來討回款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種基本題也能卡住?別讓你的法律常識被狗啃了!
選對了?少在那邊沾沾自喜,這不過是考驗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的基礎認知,錯的人才該羞愧。 這題是考選部的爭議題(B、C 皆給分),別以為會寫就代表你懂法律實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禁止支付不正利益
💡 嚴禁支付不正利益促成契約,違反則扣2倍價款或廢約。
🔗 違反不正利益禁止之處理流程
- 1 違法行為 — 支付他人佣金、回扣或不正利益促成契約。
- 2 契約處置 — 機關得依職權選擇「終止」或「解除」契約。
- 3 金錢追償 — 扣除2倍利益;無款可扣時應循民事途徑訴追。
↓
↓
🔄 延伸學習:延伸注意:符合施行細則第82條之正當商業行為(如代理佣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