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之「專屬權利」,不包括下列 何者?
  • A (A)新型專利權
  • B (B)著作財產權
  • C (C)商標專用權
  • D (D)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政府機關想要採購「原子筆」,而某家廠商擁有「某個特定圖案標誌」的法律保護權利,這份權利是否會導致市場上其他廠商完全無法製造或供應具備相同「寫字功能」的原子筆給政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屬權利的法律界定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細微差別!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所謂的「專屬權利」是為了確保在「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的情況下才允許採購。法律明確列舉了專屬權利包含專利權著作權植物品種權或其他已立法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其核心在於該標的的「不可替代性」。

商標權與採購競爭之辨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與民法於採購契約之適用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