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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之「專屬權利」,不包括下列
何者?
  • A 新型專利權
  • B 著作財產權
  • C 商標專用權
  • D 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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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需要採購一項具備特殊技術的產品,而法律規定必須是『只有該廠商能生產或提供』的情形才能不經招標直接向其採購。請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僅僅是擁有一個『知名的品牌名稱(商標)』,這是否必然代表市場上沒有其他競爭者能做出功能完全相同的產品?法律在定義『專屬性』時,應該著重於『技術生產的壟斷』,還是『品牌名稱的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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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並選出「商標權」,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敏銳。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中限制性招標要件的精確理解,你能正確判斷,確實值得肯定。

專屬權利的核心範圍

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中,所謂的「專屬權利」,其定義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 項來界定。法律明確列舉的範圍包括: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著作財產權,以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其核心邏輯在於這些權利會導致標的物具有「技術或創作上的排他性」,造成市場上只有該權利人能提供。而商標權的主要功能是識別商品來源,並不代表該產品的技術具有唯一性或不可替代性,因此被排除在該條文的適用範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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