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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
  • B 除本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得公告事項外,承辦人不得洩漏其他廠商就標案提出之疑義內容
  • C 承辦人違反本項規定可能成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罪
  • D 承辦人W洩漏廠商X就標案疑義內容予廠商Y,惟X嗣後未參標,則W不違反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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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設立保密義務是為了維護整體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競爭秩序,那麼承辦人員是否「違反義務」,應該取決於他對資訊處理的『行為本身』,還是取決於相關廠商『事後是否參與投標』的個人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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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本題選項D中,承辦人W於開標前將廠商X就標案提出之疑義內容洩漏予另一廠商Y,該疑義內容即屬於法條中所明定「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公務上之保密義務於承辦人洩漏相關資料之當下即已違反並成立,並不因遭洩漏資訊之廠商X嗣後是否實際參與投標而得以免責或阻卻違法。因此,W的洩密行為已確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之規定,選項D稱其不違反本項規定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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