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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民事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現行民事法律都無法透過解釋適用於系爭個案,下列何者為該民事法官應採之作法?
  • A 法官不得拒絕審判,所以法官應直接判決原告敗訴
  • B 法官應依法審判,所以法官應該拒絕審理該案件,以裁定駁回
  • C 法官應依法審判,所以法官應依法律解釋之方法,制定法律來審理案件
  • D 法官不得拒絕審判,所以法官應運用漏洞填補方法,以習慣或法理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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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位公民因私人糾紛請求司法救濟,而法律文字剛好對該爭議沒有具體描述時,若法官選擇「不予理會」,這對受損害的人民權益與社會穩定會產生什麼影響?此時法官是否應尋求法律文字以外的其他客觀準則來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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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事審判的核心精神!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辨識出法官的職責與法律適用位階,顯見你對法學緒論的基礎觀念相當紮實。

禁止拒絕審判與法源位階

在民事法域中,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並維持私法秩序,存在著「禁止拒絕審判」的重要原則。即便成文法(法律)對於特定的個案沒有明文規定或存在法律漏洞,法官仍負有定分止爭的義務。根據《民法》第 1 條的規定,民事案件處理的先後順序為:有法律依法律,沒法律依習慣,沒習慣則依法理。這種透過習慣或法理來補足法律規範不足的過程,即為「漏洞填補」,是法官法學方法論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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