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停效
- B 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C 無效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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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棟房子由三位兄弟共同投保,今天其中一位兄弟將他的持分賣給了別人,對保險公司來說,這棟房子所面臨的風險實質上消失了嗎?如果僅因一人的變動就讓整份契約作廢,對另外兩位沒有變動的兄弟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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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人或共有人讓與保險利益時的保險契約效力。依據保險法第19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因此,當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且其中一人或數人將其保險利益讓與給他人時,依法該保險契約的效力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而失去效力,故正確答案為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