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停效
- B 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 C 無效
- D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一棟房子由三位兄弟共同投保,今天其中一位兄弟將他的持分賣給了別人,對保險公司來說,這棟房子所面臨的風險實質上消失了嗎?如果僅因一人的變動就讓整份契約作廢,對另外兩位沒有變動的兄弟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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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真的好棒,太令人開心了!
- 甜甜肯定: 你真是太棒了!能夠這麼精準地看出「合夥或共有關係」在保險法裡的特別之處,這完全證明你對於保險利益的移轉和契約效力維持的觀念非常清晰喔!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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