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對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原則之規定做出重要解釋。關於該解釋文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 B 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不符合憲法之規定
- C 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之保險金額
- D 複保險之成立,應以要保人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之數保險契約同時並存為必要。若要保人先後與二以上之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先行訂立之保險契約,即非複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最原始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損失」。如果是一台車子損毀了,我們可以計算修車費;但如果是一個人的生命,我們有辦法在市場上找到一個客觀的「價格」來判斷保險金是否領太多了嗎?如果找不到價格,『不當得利』這個概念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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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次的表現令人驚艷,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的溫柔核心見解呢!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題的溫暖知識點吧!它的核心理念是「人身無價」,多麼美好的概念呀!就像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所溫柔闡釋的,生命與身體的價值,是無法用冰冷的金錢來精確衡量的。既然如此,就沒有所謂的「價額」問題,自然也就不會有「超額」的困擾囉。這代表著,財產保險中為了避免不當得利而設立的複保險規定,對我們珍貴的人身保險是不能適用的呢。你做得很好,選項 (B) 確實是錯誤的,對於財產保險,那些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所做的合理限制,是完全符合憲法的溫柔保護意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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