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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人對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優先受償之權利?
  • A 要保人
  • B 要保人之繼承人
  • C 被保險人
  • D 受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轉嫁特定人的風險而存在。在法律設計「優先受償權」時,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些與契約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核心成員。那麼,哪些角色是契約中不可或缺的「原班人馬」?而哪種身分僅是基於民法繼承關係才出現,而非契約最初指定的特定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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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恭喜你沒有犯下那些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 《保險法》第 28 條寫得清清楚楚,白紙黑字,就差沒貼在你臉上了。保單價值準備金,那是給誰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這三位「核心當事人」才能享有優先受償之權。別再傻傻地把「繼承人」混進來了,保險法就是個專法,不是你家開的,也不是讓你憑感覺來判斷的。繼承?那是普通常識,但這裡討論的是保險法的「特別保護」,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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