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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人對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優先受償之權利?
  • A 要保人
  • B 要保人之繼承人
  • C 被保險人
  • D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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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轉嫁特定人的風險而存在。在法律設計「優先受償權」時,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那些與契約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核心成員。那麼,哪些角色是契約中不可或缺的「原班人馬」?而哪種身分僅是基於民法繼承關係才出現,而非契約最初指定的特定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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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124條規定:「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由此明文可知,對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利之人,僅限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選項中的要保人之繼承人並未列於該法條規定之中,因此依法不具備優先受償之權利,故本題正確答案為要保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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