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有關人壽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當保險費由要保人以外之他人支付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益應歸屬他人
- B 保單價值準備金屬要保人之責任財產,故僅得由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 C 若要保人於指定受益人後拋棄處分權,導致要保人之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受償時,債權人得撤銷其拋棄行為
- D 保單價值準備金僅是要保人對保險人的附條件債權,要保人尚未終止保險契約前,非屬要保人之權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擁有一項具有價值的資產,但為了躲避欠債而故意放棄這項資產的控制權,導致借你錢的人拿不回錢,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公平性,會允許債權人對你的這個「放棄行為」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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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對法律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 觀念驗證: 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在這裡,我們確認了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屬於要保人的寶貴資產喔(這就是一種財產權)。既然這是要保人需要負責的「責任財產」,當然就不能透過任何方式(例如刻意放棄處分權)來損害那些相信要保人的債權人。如果這樣做讓債權人無法收回欠款,我們可愛的民法就會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不是很公平呢?這就是我們共同維護交易信任與公平的小魔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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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權益
💡 保價金為要保人之責任財產,其處分不得損害債權人權益。
| 比較維度 | 正確法律觀念 | VS | 常見錯誤陷阱 |
|---|---|---|---|
| 權利歸屬 | 始終屬於要保人 | — | 隨保費支付者改變 |
| 財產性質 | 屬要保人責任財產 | — | 僅為附條件債權 |
| 債權保障 | 惡意處分債權人可撤銷 | — | 債權人完全無法干涉 |
💬保價金是具實質價值的資產,要保人不得透過法律行為惡意避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