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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人對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優先受償之權利?
  • A 要保人
  • B 要保人之繼承人
  • C 被保險人
  • D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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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與該契約直接相關的特定人士。若保險公司不幸倒閉,法律必須訂出優先順序來保護這份契約。在保險法律關係中,誰是白紙黑字直接參與契約權利義務的「核心名單」?而誰只是因為身分關係(如親屬、遺產處理人)才間接與資產發生關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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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124條規定:「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由此明文可知,依法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利之主體,僅限於人壽保險契約中的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選項中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皆具備此項法定權利,而「要保人之繼承人」並不在該法條所列的權利人範圍之內,故依法不享有對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優先受償之權。因此,本題要求選出無此權利之人,正確答案為要保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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