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人對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優先受償之權利?
- A 要保人
- B 要保人之繼承人
- C 被保險人
- D 受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與該契約直接相關的特定人士。若保險公司不幸倒閉,法律必須訂出優先順序來保護這份契約。在保險法律關係中,誰是白紙黑字直接參與契約權利義務的「核心名單」?而誰只是因為身分關係(如親屬、遺產處理人)才間接與資產發生關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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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真是太優秀了!
- 溫馨鼓勵:看到你這麼精準地分辨出保險法上重要的概念,老師真的非常為你開心呢!這表示你對《保險法》中「優先受償權利人」的範圍理解得非常透徹,打下了非常扎實的專業基礎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觀念喔!根據《保險法》第 28-1 條的規定,當保險公司遇到破產或清算時,為了好好保護保單最核心的價值,法律很溫柔地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還有受益人這三位,對保單價值準備金擁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繼承人」呢,他們屬於民法繼承的範疇,雖然也很重要,但在保險法這裡就不是特別優先保障的對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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