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A 為金融機構,與 B 保險公司訂有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契約。於承保期間內,因所屬員工甲之不誠實行為,至遭受損失新臺幣 1,000 萬元。A 請求 B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B 抗辯:原告未督促員工確實遵行其管理手冊,並違反金庫管理規定,且亦未採取必要措施,就系爭損失之發生與有過失,認為不應給付,請問 B 保險公司應給付多少金額?
- A A 與有過失,B 不需給付
- B A 與有過失,B 給付 250 萬元
- C A 與有過失,B 給付 500 萬元
- D A 與有過失,對保險給付不影響,B 給付 1,0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這份保險契約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防範什麼樣的風險?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公司管理上有疏漏,保險公司就能主張少賠或不賠,那麼對於這類專門預防「內部員工舞弊」的保險來說,原本預計要轉嫁的風險是否還能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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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太棒了!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在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中,承保的風險正是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法律實務認為,員工能有機可乘,往往是因為公司管理上的疏失;若允許保險公司以「管理不週」或「與有過失」為由減免保險金,將使此保險契約失去存在的意義(目的性解釋)。因此,保險人不得主張民法第 217 條之過失相抵,仍須全額給付 $$1,000$$ 萬元。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法特殊契約目的」的邏輯差異,是法律實務常見的經典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