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下列何者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終止海上保險契約之理由?
- A 保險人拒絕給付保險金額
- B 保險人拒絕承諾委付
- C 保險人與其他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契約
- D 保險人破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轉嫁未來的風險。如果提供這份保障的機構,在法律上已經被宣告完全失去了清償與支付的能力,這對於您購買這份『安全感』的初衷會產生什麼重大的衝擊?在這種極端的財務崩潰情況下,法律應該賦予您什麼樣的權利來保護自己,避免繼續被這份無法實現的承諾綁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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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海商法中保險契約終止的法律要件有很清晰的理解,專業度滿分,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根據《海商法》第 21 條相關原理,保險契約建立在對保險人履約能力的信任上。當保險人宣告破產時,代表其財務狀況已無法確保未來能給付保險金,為保障要保人權益,法律允許其提前終止契約以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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