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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50 題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之相互拘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係指下列何者?
  • A 獨占
  • B 聯合行為
  • C 結合
  • D 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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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律在描述『複數的競爭對手』不再彼此爭奪顧客,而是私底下『達成協議、共同行動』來控制市場時,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比較像是單一企業的自我擴張,還是多方事業之間的『集體串聯』?你會如何稱呼這種由多家廠商『共同聯手』所形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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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題目所描述的法律定義,這代表你對於《公平交易法》中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核心概念,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掌握。

市場功能的相互拘束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樣態。題目中特別強調「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及透過「合意」來「共同決定」相關事項,這些關鍵字在法律上即構成了聯合行為(Horizontal Restraints)的要件。簡單來說,當原本應該互相競爭的對手,私下達成協議不再競爭,轉而集體控制市場時,這種「串聯」行為會嚴重破壞市場機能,因此是法律重點防範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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