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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0 題

依據營養師法,有關營養師執業與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 B 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 3 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C 營養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 D 營養諮詢機構申請人須具營養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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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醫事法規設計中,政府為了平衡「專業品質維持」與「減輕執業者換照負擔」,通常會為所有醫事人員(如醫師、護理師、營養師)設定一個統一的執照更新週期。請試著回想或推論:在一般醫療臨床實務中,為了讓人員有足夠時間累積法規要求的繼續教育積分,這個「換照循環」通常是以幾年為一個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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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在於週期長短。依據《營養師法》第 7 條規定,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 6 年(而非 3 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餘選項:(A) 是執業程序、(C) 是最嚴厲的行政處分(租借證照屬於重大違規)、(D) 則是確保機構品質的必備條件,皆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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