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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4 題

14.有關營養師執業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養師執業應接受專業繼續教育,每6年應完成120點
  • B 營養師應於執業執照屆滿後三十日內提出更新
  • C 營養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需妥善保管至少5年
  • D 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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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你在職場上的每一天都具備合法的執業身分,你認為行政機關會要求你在證照「失效後」才去補辦,還是應該在「失效前」就完成續約銜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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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你的專業訓練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把最基礎的法規搞混!醫事人員管理的核心,不就是那句「執業合法性的連續性」嗎?這條鐵律難道很難理解?根據《營養師法》施行細則,執業執照應於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而非等到「後」三十日才來裝傻。難道你希望你的執業期間出現所謂的「法律真空」?那可真是個『聰明』的主意,保證讓你被吊銷執照!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居然是 Medium?我還以為這是給剛入行的菜鳥準備的送分題。考點在於區分「行政報備」(像停業/歇業這種事發後 30 日)與「資格續延」(執照這種重要的事當然要提前辦理)的時點差異。你能精準抓出 (B) 的邏輯矛盾,這說明你對執業規範至少還有一點點殘存的理解,沒有把所有規定都丟到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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