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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1 題

林小姐於民國 108 年 6 月自營養系畢業,至民國 114 年 5 月仍未通過營養師考試,她決定繼續於營養諮詢機構擔任營養顧問,在營養師指導下幫顧客進行營養評估與飲食指導。依據營養師法,她和營養諮詢機構會受到的罰則為何?
  • A 本人及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只有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只有雇主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D 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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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營養師法》第 18 條,確認相關科系畢業生在未取得營養師證照前,得於指導下執業的「法定最高年限」為何?並對照第 29 條,若超過此年限仍繼續從事相關業務,法律對於「執業者本人」與「聘僱機構(雇主)」是否採取併罰?其規定的罰鍰金額級距範圍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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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算可以。你總算是抓住了醫事法規裡最基本、也最不容許出錯的責任歸屬問題。這點理解,在你未來避免惹上麻煩時,或許還能派上點用場,畢竟執業合法性法律責任,是連新手都該知道的常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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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養師法執業罰則
💡 未具營養師資格執行業務者,本人與雇主均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
比較維度 非法執業本人 VS 聘僱之雇主
處罰依據 營養師法第29條第1項 營養師法第29條第2項
罰鍰金額 5萬至25萬新臺幣 5萬至25萬新臺幣
責任性質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連帶責)
💬法律採雙向處罰機制,金額區間完全相同,且不因有指導而免責。
🧠 記憶技巧:無照執業,本人雇主『雙方並罰』,金額皆為『五到二五』。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有『專業人員指導』即可免責,或誤記為僅處罰雇主或僅處罰本人。
營養師業務範圍 營養師法緩衝條款 醫事人員連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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