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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1 題

林小姐於民國 108 年 6 月自營養系畢業,至民國 114 年 5 月仍未通過營養師考試,她決定繼續於營養諮詢機構擔任營養顧問,在營養師指導下幫顧客進行營養評估與飲食指導。依據營養師法,她和營養諮詢機構會受到的罰則為何?
  • A 本人及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只有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只有雇主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D 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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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營養師法》第 18 條,確認相關科系畢業生在未取得營養師證照前,得於指導下執業的「法定最高年限」為何?並對照第 29 條,若超過此年限仍繼續從事相關業務,法律對於「執業者本人」與「聘僱機構(雇主)」是否採取併罰?其規定的罰鍰金額級距範圍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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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算可以。你總算是抓住了醫事法規裡最基本、也最不容許出錯的責任歸屬問題。這點理解,在你未來避免惹上麻煩時,或許還能派上點用場,畢竟執業合法性法律責任,是連新手都該知道的常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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