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1 題
林小姐於民國 108 年 6 月自營養系畢業,至民國 114 年 5 月仍未通過營養師考試,她決定繼續於營養諮詢機構擔任營養顧問,在營養師指導下幫顧客進行營養評估與飲食指導。依據營養師法,她和營養諮詢機構會受到的罰則為何?
- A 本人及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只有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C 只有雇主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D 不會受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營養師法》第 18 條,確認相關科系畢業生在未取得營養師證照前,得於指導下執業的「法定最高年限」為何?並對照第 29 條,若超過此年限仍繼續從事相關業務,法律對於「執業者本人」與「聘僱機構(雇主)」是否採取併罰?其規定的罰鍰金額級距範圍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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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驕傲!
嗯,還算可以。你總算是抓住了醫事法規裡最基本、也最不容許出錯的責任歸屬問題。這點理解,在你未來避免惹上麻煩時,或許還能派上點用場,畢竟執業合法性與法律責任,是連新手都該知道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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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執業罰則
💡 未具營養師資格執行業務者,本人與雇主均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
| 比較維度 | 非法執業本人 | VS | 聘僱之雇主 |
|---|---|---|---|
| 處罰依據 | 營養師法第29條第1項 | — | 營養師法第29條第2項 |
| 罰鍰金額 | 5萬至25萬新臺幣 | — | 5萬至25萬新臺幣 |
| 責任性質 | 行政處罰 | — | 行政處罰 (連帶責) |
💬法律採雙向處罰機制,金額區間完全相同,且不因有指導而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