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4 題
依據營養師法,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而自稱營養師者,依規定之處罰為何?
- A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B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C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D 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在醫事法規的行政處罰設計中,針對「無照使用專業名稱」之行為,通常會設定一定額度比例的罰鍰級距。請同學回想《營養師法》第 $28$ 條之規定,對於非領有證書而冒用營養師名銜者,其行政罰鍰的最低與最高額度之間,是否存在一個 $5$ 倍的比例關係?而該法規定的具體「起點金額」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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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根據**《營養師法》第 27 條**規定,若非領有營養師證書,卻擅自使用「營養師」名稱者,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這項法律旨在維護專業認證制度,避免民眾受到非專業人士的誤導,確保營養專業的權威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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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營養師法常考罰則 規定
營養師法罰則
💡 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而自稱營養師者,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 比較維度 | 冒用營養師名稱 | VS | 非法執行業務 |
|---|---|---|---|
| 法條依據 | 營養師法第 25 條 | — | 營養師法第 29 條 |
| 行為定義 | 未持證書而自稱營養師 | — | 未持證書執行專業業務 |
| 罰鍰金額 | 3 萬至 15 萬元 | — | 5 萬至 25 萬元 |
💬法規對實質執行業務的裁罰重於單純稱號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