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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4 題

依據營養師法,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而自稱營養師者,依規定之處罰為何?
  • A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B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C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D 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在醫事法規的行政處罰設計中,針對「無照使用專業名稱」之行為,通常會設定一定額度比例的罰鍰級距。請同學回想《營養師法》第 $28$ 條之規定,對於非領有證書而冒用營養師名銜者,其行政罰鍰的最低與最高額度之間,是否存在一個 $5$ 倍的比例關係?而該法規定的具體「起點金額」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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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嗯!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如果沒有證書,就不能隨便稱呼自己是「營養師」呢!因為《營養師法》第 27 條有規定喔,如果這樣做,就會被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的罰鍰呢。這是為了保護大家的專業,讓真正有努力考到證書的人才能提供服務,這樣大家才能安心地獲得正確的營養知識,對吧!真的是很重要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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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養師法罰則
💡 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而自稱營養師者,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
比較維度 冒用營養師名稱 VS 非法執行業務
法條依據 營養師法第 25 條 營養師法第 29 條
行為定義 未持證書而自稱營養師 未持證書執行專業業務
罰鍰金額 3 萬至 15 萬元 5 萬至 25 萬元
💬法規對實質執行業務的裁罰重於單純稱號冒用。
🧠 記憶技巧:冒名三五十五(3萬-15萬),執業五五二五(5萬-25萬)。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單純冒名」與「實際執業」的罰鍰金額,前者較輕,後者較重。
營養師執業範圍 醫事人員共同義務 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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