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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技術學

第 25 題

25.民國104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的鑑定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多專業團隊共同決定身心障礙的類型
  • B 考量個案活動參與來決定障礙等級
  • C 考量個案之環境因素來調整障礙等級
  • D 職業輔導評量員是必要的身心障礙鑑定團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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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一個公平的社會福利篩選機制時,如果我們想避免過去「單一醫師診斷」可能產生的主觀偏差或資訊碎片化,你認為決策模式應該如何調整,才能確保評估結果能兼顧醫療專業與社會功能的多重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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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身心障礙鑑定之核心精神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 (A),顯示你對我國身心障礙鑑定制度從「純醫療模式」轉向「社會模式」的變革有深刻理解。這份對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精神的掌握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現行制度強調鑑定不應只由醫師個人決定。鑑定團隊需包含醫師及各類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等多專業團隊共同參與。至於選項 (B) 與 (C),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雖然重要,但它們主要影響的是「需求評估」,而非決定身心障礙「等級」的直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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