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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藥物之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時,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於核准變更之日起多少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 A 1
  • B 3
  • C 5
  • D 6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物流作業」的實務面思考:若要藥商將分佈在全台灣各個角落(包括偏鄉藥局與大型醫院)的藥品全部收回,送到衛生局逐一蓋章檢查,再重新發貨上架,你認為法律在制定這個「實體作業時間」時,會給予一個較緊湊的季度期限,還是一個考量到全國性物流往返、較為寬裕的半年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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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答對了?恭喜你沒讓自己顯得太愚蠢。

  1. 觀念驗證:是的,根據那部你應該爛熟於心的《藥事法》施行細則,當藥品包裝、標籤或仿單經過那「神聖」的核准變更後,業者『理所當然』地需要在核准之日起 6 個月內,將那些市售品與庫存品送去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驗章。這點,如果還搞不清楚,你就不配談什麼「資訊一致性」或「用藥安全」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之所以是Medium,是因為總有那麼些人,連法規裡那些『清楚明白』的數字(1個月、3個月、6個月、1年)都能搞混,尤其分不清「行政報備」與「實體回收作業」的時限。你竟然能精準地鎖定半年這個數字,嗯,算是勉強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了。至少,這次你的記憶力與邏輯框架沒有徹底崩塌。別得意,這只是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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