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3 題
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回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依法認定之偽藥或禁藥,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 B 屬於依法認定之劣藥,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 C 屬於藥品許可證不准展延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 D 屬於藥品包裝經核准變更登記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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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藥事法》第 80 條中,關於藥品回收期限的「層次化規範」邏輯。法律如何區分「具有即時安全風險之藥品」(如:偽藥、禁藥)與「僅涉及行政程序變動之藥品」(如:許可證不准展延、包裝變更)的回收時程?在現行條文中,這類不涉及即時安全威脅的行政處置,其法定收回期限應該是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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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C。依據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三、第三級:自藥品許可證到期日之次日起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由此可知,屬於藥品許可證到期(如不准展延者)之情形,業者應適用第三級之規定,自藥品許可證到期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回收完畢。選項C稱其應於二個月內收回市售品,與法條規範之六個月期限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此外,選項D所述之包裝經核准變更登記,依同法條第三款規定確為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敘述無誤。因此,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C為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