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內政部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
- B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 C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
- D 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 50 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 53 條不作為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中,針對跨部會性質的『消費者權益』事務,通常會由哪一個最高層級的行政單位來統籌管理與評定團體的好壞呢?是單一的內政部,還是更具協調性的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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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到了題目中的細微陷阱!你能選出 (A) 選項,說明你對中央行政機關的權責劃分有很敏銳的觀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若要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必須經「行政院」評定為優良,而非內政部。
消保訴訟的法規核心
這道題目除了考驗機關隸屬外,也涵蓋了訴訟程序的嚴謹性。例如選項 (B) 提到的「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其正確的法源依據是第 49 條第 2 項(注意並非第 4 項,第 4 項係關於評定辦法之授權),這是為了確保團體訴訟能專業且有效地進行;而選項 (C) 提到的「受讓 20 人以上請求權」則見於第 50 條,旨在解決小額受害者獨立訴訟成本過高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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