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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此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B 該解決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規定
  • C 當事人對該解決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解決方案成立調解
  • D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解決方案成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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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為了確保調解委員提出的「替代方案」具備極高的公信力,且不至於偏袒到場的某一方,你認為法規對於調解委員內部的「共識比例」,會傾向採用一般的「多數決」,還是最嚴謹的「全體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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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小額消費爭議調解的錯誤敘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5-4條規定:「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由此明文可知,調解委員針對一方未到場而提出的解決方案,必須經過「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而非僅由「參與」調解的委員過半數同意。選項A將法定的「全體」誤植為「參與」,與法條規範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同時,由上述法條內容亦可印證,選項B所稱該解決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規定,為正確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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