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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對於事業仿冒行為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使用之名稱或表徵必須達到著名之程度
  • B 相同或近似之名稱或表徵必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服務
  • C 公司名稱或營業服務表徵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
  • D 必須產生與他人提供之服務設施或活動混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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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家老字號店鋪,雖然因為某些原因還沒去申請正式的「商標註冊」,但全台灣的人都認得它的獨特裝潢與招牌。此時,若有競爭者惡意模仿其風格來誤導消費者,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這家老店『沒拿那張註冊證書』就不予理會?《公平交易法》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什麼樣的商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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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平交易法第22條關於事業仿冒行為之要件,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由此可知,若公司名稱或營業服務表徵已經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反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故選項C稱「限於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權者」顯然與法條規範完全相反。此外,依據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業不得「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此一明文直接印證了選項A所稱表徵必須達到著名之程度、選項B所稱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服務,以及選項D所稱必須產生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的結果,均符合正確之法定要件敘述。綜合所述,僅選項C之敘述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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