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開徵地價稅通知單
- B 在 COVID-19 疫情期間,因未依規定佩戴口罩所給予之處分
- C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之限制出境處分
- D 臺中市政府就某建築指定為古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打算做出一個會影響人民權利(例如限制財產使用)的決定時,為了避免政府出錯或產生誤解,法律『原則上』會要求政府在決定前先讓當事人做什麼?另外,請思考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例如救火或抓捕逃犯),法律可能會為了行政效率或公共安全,而允許政府『略過』這個與人民溝通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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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處分前陳述意見原則。行政機關於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選項 (A)、(B)、(C) 分別屬於第 103 條的法定例外排除情形(如: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明白、情況急迫或限制出境處分),而 (D) 古蹟指定涉及人民財產權的重大限制,且不具備上述例外緊急或簡單之性質,故應依法給予陳述機會。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熟記「原則(第 102 條)」與「例外(第 103 條)」的界線,並能正確判斷不同行政行為(如防疫、稅捐、出境限制)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