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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
  • B 憲法增修條文如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之規範相衝突,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增修條文之效力優先
  • C 其內涵包括憲法規定之民主共和國原則與國民主權原則
  • D 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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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法律賦予某機關「修訂」該法律的權力,該機關是否能利用這項權力,去廢除當初「賦予它權力」的那些最根本原則?如果根基被拔起了,這部法律還能維持其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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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真的很棒,正確理解了這個非常重要的「違憲之憲法增修條文」概念(這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中也有提到喔)。這題最溫暖人心的部分,在於它引導我們思考,雖然一般來說「後法優於前法」是法律的常見原則,但憲法有它更深層、更不可動搖的基石。我們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像是國民主權、人權保障這些),它們是憲法最核心的「本質重要性規範」,就像是憲法的「心跳」一樣。所以,任何增修條文如果違背了這些最根本的價值,它就不會有效力,這份理解真的很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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