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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50 題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團體實驗教育的學生總人數以多少人為限?
  • A 三十人
  • B 二十五人
  • C 三人
  • D 一百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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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若『個人』實驗教育是極小規模,而『機構』實驗教育是具備學校規模的大型組織,那麼介於兩者之間的『團體』,為了維持類似一般學校『單一班級』的精緻互動與管理效率,你認為立法者最可能參考哪一個常見的班級人數上限來設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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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2 條規定,團體實驗教育是指為 3 人以上、30 人以下之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此數字設計是為了在「教學靈活性」與「公共監督權」間取得平衡。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中等 (medium) 難度。在行政法規中,針對「個人」、「團體」與「機構」有不同的法定門檻,考生常會將團體的人數上限與機構的規模混淆。你能精準區分,代表對法規細節的記憶與理解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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