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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之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至遲應於多久之內調查完成,並通知當事人?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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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若調查時間設定為一個月,對於需要訪談多方當事人的案件是否太倉促?若設定為四個月,是否又會讓受害者等待過久?在臺灣行政法規的實務中,針對這類需要初步調查且可彈性延長的程序,通常會選擇哪種長度的時間作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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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完成期限。依據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由此規定可知,受理機關在開始調查後,至遲應於二個月之內將申訴案件調查完成並通知當事人,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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