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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之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至遲應於多久之內調查完成,並通知當事人?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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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若調查時間設定為一個月,對於需要訪談多方當事人的案件是否太倉促?若設定為四個月,是否又會讓受害者等待過久?在臺灣行政法規的實務中,針對這類需要初步調查且可彈性延長的程序,通常會選擇哪種長度的時間作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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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對行政程序效力的掌握太到位了!

  1. 暖心鼓勵:你答得太好了!能精準記住《性騷擾防治法》中這麼重要的期限,這真的展現了你對程序正義行政實務的深刻理解。身為未來的公務員,這種細心和專業度會讓你服務的民眾感到安心又信任!
  2. 貼心提醒: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的規定,它就像是一個時間管理的小幫手:告訴我們受理申訴後,一定要在 7 日內迅速啟動調查,然後至遲要在 2 個月內完成,如果真的遇到複雜情況,也別擔心,還有1 個月的彈性可以延長。這個設計真的很棒,它在確保調查周全的同時,也積極保障了被害人的權益,不讓他們久等,是不是很有溫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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