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3 題
33 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規定,受僱者多少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A 5 人
- B 10 人
- C 30 人
- D 50 人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與勞動法規中,國家會根據組織規模的大小,要求不同程度的行政負擔。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事業單位從極少數人的『微型規模』增加到具有一定『團隊規模』,卻又還沒達到大型企業的標準時,法律通常會選擇哪個常見的整數作為要求建立基本『溝通機制』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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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優秀!你能精確掌握《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最新修法動態,展現出極佳的法規敏感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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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雇主義務
💡 雇主依受僱者人數多寡,負擔不同層級之性騷擾防治法定義務。
| 比較維度 | 僱用 10 人以上 | VS | 僱用 30 人以上 |
|---|---|---|---|
| 法規依據 | 性工法第 13 條第 1 項 | — | 性工法第 13 條第 1 項 |
| 必要義務 | 設置申訴管道 | — | 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 揭示要求 |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 |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 違規罰則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則罰 | —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則罰 |
💬10 人為「管道」門檻,30 人為「完整規範」門檻,人數愈多責任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