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涉犯妨礙名譽罪嫌,被害人乙於 106 年 9 月 14 日向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經檢察官 A 偵查後,同年 10 月 11 日向管轄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 10 月 16 日公告,同年 11 月 6 日繫屬於管轄法院,經該法院審理後於同年 11 月 13 日處罰金新臺幣 3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1 日。惟乙就同一事實,於同年 9 月 14 日於警察局製作筆錄時,亦提出告訴,該警察局同月 27 日移送偵辦,檢察署於同年 10 月 18 日分案由 B 檢察官偵辦,乙於同年 11 月 7 日向 B 檢察官提出「聲請撤回告訴狀」,B 檢察官則將該撤回告訴狀附於卷內,並於同月 10 日就本案為不起訴處分。試論管轄法院對甲為處罰金新臺幣 3 千元之簡易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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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告訴乃論之罪」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向檢察官撤回告訴之效力。考生應先確立妨礙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接著比對「案件繫屬法院日(11/6)」與「撤回告訴日(11/7)」,最後依實務見解判斷:案件繫屬後檢察官已無處理權,向檢察官撤回不生效力,故法院所為之實體判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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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案件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後,告訴人向無案件處理權之檢察官為撤回告訴之表示,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管轄法院逕為實體之簡易判決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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