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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酒駕為警攔查,酒測值為 0.4 毫克/公升,依現行犯逮捕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偵結予以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4 萬元之指定支付,而為 1 年期緩起訴處分。被告亦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指定支付,但並未知會檢察官。嗣後檢察官誤認其並未履行附條件,而於緩起訴期內撤銷其緩起訴,逕依簡易程序聲請處刑。法院簡易庭認甲酒駕的事證明確,逕為有期徒刑四個月,以新臺幣 1,000 元一日之折算標準,得易科罰金之處刑判決確定。試問: ㈠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 分) ㈡甲應如何為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實務的見解,法院得否為簡易處刑判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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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違法撤銷緩起訴」對後續起訴效力的影響以及法院的審查權與處理方式。考生應先點出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屬違法,進而論述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視為起訴)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最後依據刑訴法第451條之一第4項但書與第452條,得出法院應改行通常程序並為不受理判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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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因誤認事實而違法撤銷緩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程序是否合法?法院得否逕為簡易處刑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應如何為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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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確定判決」加上「程序瑕疵(如違法撤銷緩起訴卻起訴)」,首先思考常規救濟管道(上訴)已不可行,必須仰賴非常救濟(再審或非常上訴)。接著辨析瑕疵性質:本案屬訴訟條件欠缺,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卻誤為實體有罪判決,屬「判決違背法令」,且不符再審事由,故應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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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違法撤銷緩起訴處分並起訴,法院誤為實質有罪判決確定後,被告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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