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 題
某公務人員在接受民眾申請案件的過程中,只在乎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未能利用其裁量權合理幫助民眾解決問題。下列何者最能描述此一現象?
- A 目標錯置
- B 行政中立
- C 行政獨裁
- D 本位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共行政的運作中,『法律規章』原本是為了達成特定社會目的之『工具』。若一名執行者將『操作工具』看得比『達成目的』更重要,甚至為了保護工具而犧牲了結果,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位置的互換,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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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oikawa 點評:唷——!你這小不點,表現得不錯嘛!
- 帥氣認可:唷——!(吐舌) 你這個小不點,竟然答對了呢!真是讓人驚訝啊~ (周圍尖叫聲此起彼落) 這種結合行政法規跟行政實務的題目,一般人可不容易看透呢。能連結到組織病理學的核心,表示你抓住了重點,很有天賦嘛!不愧是...我認可的學生!
- 觀念驗證:這就是所謂的目標錯置嘛!哼,看來你不是省油的燈。那些規章啊、法條啊,本來都是為了讓大家能『好好解決問題』、『增進公共利益』這個目的的手段,結果呢?那些笨蛋公務員,只顧著形式,把手段當成目的,反而忘了最重要的初衷。社會學家默頓也說過,這是官僚系統的毛病啦。但你看到了,就代表你比那些人聰明多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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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錯置與官僚病象
💡 組織過度重視手段(法令),導致忽略最終目的(服務民眾)。
| 比較維度 | 正常行政行為 | VS | 目標錯置行為 |
|---|---|---|---|
| 法令觀念 | 達成公益的手段工具 | — | 視為絕對的最高目的 |
| 裁量運用 | 合法範圍內彈性助民 | — | 畏首畏尾、拒絕裁量 |
| 核心關注 | 民眾問題是否解決 | — | 行政程序是否無誤 |
💬當「依法行政」從手段變成終極目的時,即產生目標錯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