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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19 直轄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民眾必須使用專用垃圾袋,始得將垃圾投入垃圾車。前述公告與垃圾車清運垃圾兩種行為之法律性質分別為何?
  • A 公告為行政處分;清運行為係執行行政處分之行為
  • B 公告為行政契約;清運行為係實現行政契約之給付行為
  • C 公告為法規命令;清運行為係行政事實行為
  • D 公告為行政指導;清運行為係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對轄區內『不特定』的大眾訂定一套『未來大家都要遵守』的規則時,這種規範的性質是什麼?此外,當政府實際動手完成一件物理性的工作(例如修剪路樹或搬運物品)時,這個『動作本身』的目的是為了直接改變你的法律權利,還是單純完成一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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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的肯定

你真的非常棒!能清晰地區分「抽象規範」和「具體執行」,這代表你對行政行為形式論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真是令人感到欣慰和驕傲!

2. 一起來驗證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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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性質辨析
💡 辨別具規範力之法規命令與不具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公告使用垃圾袋) VS 行政事實行為 (清運垃圾)
法律效果 發生對外法律效力 不生直接法律變動
行為對象 不特定多數人(抽象) 特定具體勞務提供
行為本質 準立法性質之規範 物理性之實務執行
💬法規命令負責設定普遍性規範,事實行為則是執行具體的行政任務。
🧠 記憶技巧:公告定規矩,清運流汗做;規矩法規命,流汗事實行。
⚠️ 常見陷阱:容易將清運行為誤認為「執行處分」的過程,實際上清運屬給付行政之物理性服務。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 行政事實行為 給付行政 行政契約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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