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21 甲申請於某山區經營乳牛畜養場,經營業主管機關核准多年後,其畜養場區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入水庫集水區,並擬禁止甲繼續經營。營業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職權廢止甲之經營許可,並給予合理補償
- B 基於公益而撤銷甲之經營許可,毋庸補償
- C 職權廢止甲之經營許可,且毋庸給予補償
- D 基於公益而撤銷甲之經營許可,但需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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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政府許可下合法經營多年,後來政府因為新的政策或環境考量而決定停止這項許可,這屬於「糾正過去的錯誤」還是「改變未來的決定」?如果是後者,且這位經營者完全配合政府法令,法律上應該如何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財產權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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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最初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經營乳牛畜養場之許可,該核准屬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多年後,因場區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入水庫集水區,此屬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客觀事實或法規之變更。 由於原核准處分屬合法處分,欲使其向將來失去效力應使用「廢止」而非撤銷。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若允許甲繼續於水庫集水區經營畜養場將危害公益,故營業主管機關得依據上開規定,依職權廢止甲之經營許可。 此外,關於廢止處分後之補償問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因本案是基於事後法規或事實變更及維護公益之目的而廢止原合法處分,主管機關自應對受益人甲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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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 合法授益處分因公益變更而廢止時,應給予合理信賴補償。
| 比較維度 | 撤銷 (Withdrawal) | VS | 廢止 (Revocation) |
|---|---|---|---|
| 處分性質 | 違法行政處分 | — | 合法行政處分 |
| 發生原因 |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 — | 處分作成後事實變更 |
| 生效時間 | 溯及既往失效為原則 | — | 向將來失效(自廢止日)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違法處分用撤銷,合法處分用廢止;公益廢止須給予合理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