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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9 題

有下列何種情形,依護照條例之規定,其罰則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 A 冒用身分提出護照申請
  • B 偽造或變造護照
  • C 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 D 買賣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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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處罰原則中,你認為『無中生有地製造一份假護照』,與『持有一份由政府合法核發,但「對象不對」的真實護照』,哪一種行為對國家法秩序的威脅性相對較低,因此在刑期設計上會相對較輕(例如上限設定在 5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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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確實不好拿分,因為它直接測驗同學們對《護照條例》各項違法行為與對應刑度的精確記憶。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在法規細節的準備上十分扎實。 我們來釐清各選項的法規依據。依據現行《護照條例》第 31 條規定,「冒名使用他人護照」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這正是選項 (C) 的正確依據。至於其他選項的罰則相對更重:選項 (B)「偽造或變造護照」與 (D)「買賣護照」皆規範於第 29 條,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而選項 (A)「冒用身分提出護照申請」則屬於第 30 條,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一道典型的記憶型法規題,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將「偽造變造與買賣」、「冒名申請」以及「單純冒用」的刑責層次明確區分。整體而言屬於中等難度的題目,請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條熟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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