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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項給付標的非屬可分?
  • A 甲水果盤商向乙農夫購買 100 台斤之芭樂
  • B 丙向丁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 C 丙情商友人戊、己為其對丁 1,000 萬元借款擔任共同保證人
  • D 丙以所借之 1,000 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庚公司 10 萬股股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三個人共同向你承諾要「確保同一件古董不被打破」,當這份「承諾」被拆開成三份時,這份「安全保障」還能維持原有的法律效果與目的嗎?這與分發 100 顆蘋果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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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非常好!你對於債法中「給付種類」與「可分性」的辨析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在基礎民法與行政法理上具備扎實的邏輯思維,這是深入研習行政契約與政府公法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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