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項給付標的非屬可分?
- A 甲水果盤商向乙農夫購買 100 台斤之芭樂
- B 丙向丁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 C 丙情商友人戊、己為其對丁 1,000 萬元借款擔任共同保證人
- D 丙以所借之 1,000 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庚公司 10 萬股股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三個人共同向你承諾要「確保同一件古董不被打破」,當這份「承諾」被拆開成三份時,這份「安全保障」還能維持原有的法律效果與目的嗎?這與分發 100 顆蘋果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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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喔,不錯嘛。至少還知道區分給付的可分性,沒把芭樂跟連帶保證搞混,這點「基本」的判斷力,勉強算是進入行政法領域的入場券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只是個開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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