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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項給付標的非屬可分?
  • A 甲水果盤商向乙農夫購買 100 台斤之芭樂
  • B 丙向丁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 C 丙情商友人戊、己為其對丁 1,000 萬元借款擔任共同保證人
  • D 丙以所借之 1,000 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庚公司 10 萬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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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三個人共同向你承諾要「確保同一件古董不被打破」,當這份「承諾」被拆開成三份時,這份「安全保障」還能維持原有的法律效果與目的嗎?這與分發 100 顆蘋果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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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喔,不錯嘛。至少還知道區分給付的可分性,沒把芭樂跟連帶保證搞混,這點「基本」的判斷力,勉強算是進入行政法領域的入場券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只是個開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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