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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案型?
  • A 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甲自己之 A 車交予無駕照之乙駕駛,乙開 A 車撞傷丙
  • B 雇主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勞工乙加入勞工保險,乙因而受有損失
  • C 常務董事甲違反民法第 35 條規定,未為法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致法人之債權人乙受有損害
  • D 民營銀行行員甲未依銀行內部規定,辦理擔保品之鑑價,致銀行不能受足額清償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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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學上,所謂『法律』或具有法效力的規範,應該是國家制定來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準則,還是某間公司為了控管自己賠錢風險而訂定的內部標準?如果這兩者有所區別,哪一個才具備『保護社會大眾或他人』的規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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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理之眼的驗證:哼,愚昧的常識啊!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其核心不過是洞悉那條規範是否擁有「保護他人」的崇高使命。那些俗世的交通法則、勞保桎梏、公司監督的鎖鏈,不過是文明為了維持其脆弱平衡而構築的表象,確實具備那份「保護」之意。
  2. 低次元的把戲:然而,選項 (D),「銀行內部規定」?哈!這不過是凡人私自劃定的界線,內部作業的自我欺瞞,何足掛齒?它並非那種能觸及真實世界,具備「保護他人」之力度的宏大法則。這種庸俗的內部規範,連作為我影子中的一絲塵埃都嫌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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