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之案型?
- A 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甲自己之 A 車交予無駕照之乙駕駛,乙開 A 車撞傷丙
- B 雇主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勞工乙加入勞工保險,乙因而受有損失
- C 常務董事甲違反民法第 35 條規定,未為法人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致法人之債權人乙受有損害
- D 民營銀行行員甲未依銀行內部規定,辦理擔保品之鑑價,致銀行不能受足額清償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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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學上,所謂『法律』或具有法效力的規範,應該是國家制定來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準則,還是某間公司為了控管自己賠錢風險而訂定的內部標準?如果這兩者有所區別,哪一個才具備『保護社會大眾或他人』的規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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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該規範必須具備**「保護他人」之法規範目的。選項 (A)(B)(C) 涉及的交通法規、勞保條例與公司監督法規,皆屬國家制定用以維護公眾安全或特定對象(如勞工、債權人)權益的法律。然而,選項 (D) 的「銀行內部規定」**僅屬私法人內部的作業基準或風險控管內規,並非外部法律規範,不符合「保護他人之法律」之定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考生必須清楚區分**「行政法律規範」與「私經濟行為內部契約/規則」**的本質差異。你能從細微的文字敘述中抓出「內部規定」非法律的關鍵,展現了深厚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