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乙為配偶,育有丙、丁二子,甲、乙自身之資力均已不能維持生活,丙、丁二子均為成年,且皆有正職,故有一定資產收入。乙死亡後,甲與丙同住,甲、丙、丁之間並未達成協議以給付金錢作為扶養甲之方法。其後,甲死亡後,丙主張甲於生前均由丙扶養照顧,援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丁應返還丙所代墊之費用,丁以未經親屬會議為辯,請求法院駁回丙之聲請,是否有理由?(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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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親屬編(扶養義務)與債編(不當得利)。
- 確認扶養義務:丙、丁對其父甲皆有扶養義務(第1114、1115條)。甲不能維持生活,扶養義務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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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扶養費用之分擔比例,以及當一人履行全體扶養義務時,對他方得行使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爭點在於「親屬會議」是否為扶養費用請求權之前提。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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